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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校学字〔2021〕52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15:39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开展学生日常生活劳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区文化氛围,创造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国(境)内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根、以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发挥学生公寓在“三全育人”格局和“十育人”体系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牵头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公寓住宿和服务保障用房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筹调配,负责公寓维修或设备添置等项目的计划和申报,配合后勤办公室对学生公寓楼宇内的后勤物业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指导检查各学院组织落实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保障单位以及各学院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的统筹规划。

(二)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每年向学生处提供招生计划及在校住宿学生名单。

(三)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办理退宿学生的退费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学生公寓房源。

(五)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和改建。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生迎新、离校系统与智慧公寓系统的数据对接,监督人脸识别系统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

(七)后勤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物业服务标准,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维修、维护和翻新等工作,负责学生公寓楼宇外围和社区的后勤服务保障功能规划和布局,指导服务保障单位做好各项学生公寓服务保障工作。

(八)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安排公寓管理员、值班员、保洁员等服务保障人员,组织落实学生公寓门禁管理、卫生保洁、动力服务、日常小型维修等服务保障工作,同时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日常安全、卫生检查;做好学生公寓楼宇内消杀消毒和灭鼠灭虫等卫生防疫工作。

(九)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和统一计划,指导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执行落实相关安全工作。

(十)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执行落实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公寓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学生针对宿舍卫生清理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日常生活劳动实践,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特色公寓文化建设等。

第七条  每一栋学生公寓成立由学生干部组成的学生公寓楼宇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楼委会”),并安排学生工作干部担任指导老师。楼委会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领导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助做好住宿调配检查、安全卫生督察、公寓秩序维护等工作。各宿舍民主推选一名宿舍长,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制定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并组织监督大家共同落实。

第三章 公寓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八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仅为西北工业大学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入住房源。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分配宿舍,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博士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可自行选择是否在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入住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签订《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并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学院、专业大类和年级相对集中等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分配各学院总体学生房源,各学院再自行安排学生入住具体房间和床位。

第十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之规定要求,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安排,需要对学生公寓住宿进行统一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止搬迁宿舍。

第十一条  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入住学生公寓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或相关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审批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住宿费,方可入住。

(一)学生因参加竞赛、夏令营、日常交流等活动需要临时入住;

(二)已录取为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有提前入住的必要需求;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或床位;

(四)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境)交流等原因已办理过退宿,现因重新回校学习需要再次申请入住;

(五)非全日制学生因科研任务需求,必须要在学生公寓住宿;

(六)其他必要原因需要入住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所住宿舍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换,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换的,应提前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入住新床位,并须在7日内搬离原宿舍。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学生公寓内的空余宿舍和床位,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及以上床位资源;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针对宿舍内的空床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调配。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为学生住宿调换工作的责任单位,学生如有调换需求,原则上在学院总体床位资源尚有空余的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总体宿舍和床位资源内作调换。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7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或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住宿协议到期;

(四)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于每年6月和12月对全体学生的住宿协议和住宿床位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醒住宿协议即将到期的学生按期退宿。每年1月和7月,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后勤物业服务中心、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清理未按期搬离宿舍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宿或博士研究生自愿退宿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再经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书面备案后,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夜不归宿,不得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若有行动不便,可以暂时申请住宿无障碍宿舍,待身体恢复到行动自如后,应及时返回原宿舍住宿;如需家长陪同的,同性家长可经学院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并交纳相应住宿费用后,方可短期陪住。陪同家长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人身及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发现可疑人员或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

第二十条  学生有义务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各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楼委会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地深入宿舍走访或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扰或抗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学生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私藏或者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三)大容量电瓶和电池,包括但不限于: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供电力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

(四)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五)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六)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学生本人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须及时报告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疑似前,须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住宿调整或隔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得留宿非本公寓所住学生。针对本校学生之间或校外人员进入他人所住公寓的探访,明确设定探访时间:本校学生同性之间探访时间为9:00-12:00和14:00-21:00;本校学生异性之间探访以及校外人员来校探访时间为10:00-12:00和15:00-19:00。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探访时间内,学生公寓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他人所住的学生公寓进行探访。同性之间探访,可在征得被探访学生所在宿舍其他学生的同意后,进入学生宿舍;异性之间探访,在公寓一楼会客室会客,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学生所住宿舍。非探访时间,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接待亲友探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西北工业大学文明宿舍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屡次违反且不听劝告的,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的,必须同时进行相应赔偿。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太仓校区结合实际,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两年。原《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校学字〔2003〕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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