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征联〔2018〕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是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迫切需要,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兵役和征兵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生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的具体体现,是学校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征兵工作,应坚持以军队建设发展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原则,多方合力,主动作为,精准服务,为军队建设输送优质兵员。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北工业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与学生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落实上级征兵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和审定学校征兵工作规划、方案与奖惩机制,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团委、校医院、体育部等部门领导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是学校征兵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制定国家对入伍学生的有关奖励、考评并落实到位;负责制定征兵工作方案,组织征兵工作培训,组织指导征兵宣传动员,组织应征学生体检、政治考核、学籍信息核对、相关奖励项目的申请申报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对应征入伍学生的欢送并做好入伍后、退役返校后的跟踪服务,关心成长。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征兵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生入伍政策、征兵宣传活动、大学生士兵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教务处负责入伍在校本科生(含入学新生)的学籍管理,履行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以及退役后 2 年内复(入)学的相关程序;负责退役大学生转专业申请和调整的相关审批程序;会同学院对在校生(含入学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免修课程的审核。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负责落实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学校的执行情况。
财务处负责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资助工作和学杂费减免工作;负责将征兵工作基本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保卫处负责协助做好为拟报名入伍学生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政治考核相关工作。
团委负责协助做好学校征兵宣传动员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
校医院负责协助做好对拟报名入伍学生的身体检查初检工作。
体育部负责协助做好对在校生(含入学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免修体育类课程的审核;负责组织退役复学学生加入大学生体育助教队伍及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对学校大学生征兵政策宣讲队成员的激励奖励工作。
各学院是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学院负责协助做好对拟报名入伍的政治考核、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复(入)学、学费补偿代偿(减免)等资助工作、退役学生奖励以及履行转专业程序等工作。
第六条 业务培训
学校征兵工作组织开展前,征兵工作站组织校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力求达到参训人员熟练掌握征兵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标准要求等目的。
第七条 宣传教育
学校相关负责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军目标为导向,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充分利用新媒体,抓好基础性、常态化征兵宣传,激发学生参军的积极性。
第八条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站每年一月、十月组织在校所有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高中阶段以及往届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在校大学生须进行兵役登记核验。
第九条 网上报名
征兵工作站组织通知进行“兵役登记”且有参军入伍意向,符合基本条件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
第十条 初检、确定预征对象
征兵工作站组织完成网上报名并提交《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的在校大学生进行身体初检。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一条 定兵入伍
征兵工作站协助碑林区人民武装部对应征学生进行身体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等工作,合格者确定入伍。
第三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翱翔学子建功立业奖学金”,奖励应征入伍的学生(包含入伍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具体细则参见《西北工业大学翱翔学子建功立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家庭经济困难的入伍学生复学后可优先申请学校相关资助项目。入伍学生在部队表现优秀,被评为“优秀士兵”、获得“嘉奖”等个人荣誉称号,并在复学后完成学业,按期毕业者,可优先申请“西北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免收住宿费,免收年限按照国家和学校对相应学历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大学生征兵政策宣讲队、大学生体育助教队伍优先吸纳退役复学学生。队伍成员任职期间享受在两校区体育场馆免费锻炼等优惠政策。队员选拔、考核分别由人民武装部、体育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业激励:
(一)课程修读
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正常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包括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课、军事理论课等课程,学生正常退役复学后,所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体育部、人民武装部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确认。免修课程不记具体成绩,标注为“免修”或“P”。本科期间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保留学籍时长不记入学习年限。
(二)转专业
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如需进行专业调整并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入有接收计划的专业。学校将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不占转入专业的转专业指标。学生需在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时,由其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
(三)攻读研究生学位
本科生退役复学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学生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后,鼓励报考或按规定参加推荐免试“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攻读博士生研究生。
第四章 学籍与学费
第十六条 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一)在校学生入伍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在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
(二)入伍新生需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 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七条 入伍学生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应按照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相关要求,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材料于当年规定时间内提交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并办理补(代)偿。当年没有申报的,下一年可继续申报(补报)。
第十八条 退役大学生办理复(入)学
(一)在校入伍学生办理复学。在校入伍学生持“退伍证”原件到校后,填写复学申请表,到教务处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新生办理入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原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服役学生,退役后需在两年内办理复(入)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三)学校对申请复(入)学的学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四)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抚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