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精神,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43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长远发展和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研究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专职辅导员应当做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认识、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健康水平。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直接承担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相关年级的辅导员岗位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43号)的要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色凝练和品牌打造。
第六条 学生党团和班级建设。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及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第七条 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经常深入班级和宿舍,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引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鼓励和指导学生继续深造;加强与班主任和导师的联络沟通,开展学业辅导、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工作;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建良好的学风,营造浓厚的创先争先氛围;教育引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八条 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做好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及军事训练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教育,检查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落实宿舍安全管理、文明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创建文明宿舍环境。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切实推进学生工作信息化。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通过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建立四级心理健康预警机制,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第十条 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职业生涯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宣讲活动,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一条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了解并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工作思路,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创作优秀网络文化作品,依规依法传播网络信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第十二条 安全稳定工作。熟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思想状态,定期开展学生情况摸底和跟踪调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处理,建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稳定预警机制,确保校、院、班级(宿舍)三级防护网络中的信息畅通;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所负责学生出现的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处理及总结研究分析。
第十三条 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学生成长和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主动申请和参与国家、省部和学校各类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工作指导与协同。全面负责所带年级的学生工作,组织、协调班主任共同做好班风学风建设、学业就业指导等工作;指导学工干事、兼职辅导员、学生助管协同做好班级建设、宿舍建设、党团建设、就业创业、社会实践、奖助勤贷补等专项工作。
第三章 选任与聘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指导学院配齐建强专职辅导员队伍。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由选聘的优秀青年教师、职能部门或学院机关优秀青年干部、军转干部、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等。青年教师承担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原则上聘期为两年。若因实际工作需要延长聘期,经青年教师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聘期。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和审核,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和大类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具体实施,所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好专职辅导员队伍规划,提出岗位需求及选聘具体条件,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过程中严格政治考察和综合审查。
第十七条 选聘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到“四个坚持不懈”,遵守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在严格政治标准的基础上,对专职辅导员将按照标准从高、审批从严的原则进行选拔。
(四)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按照“一事一报、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决策。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负责的多部门协同管理体制。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教育培训、评价考核和服务管理。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将专职辅导员队伍纳入教师队伍发展规划,负责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党委组织部负责统筹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专职辅导员开展宣传、文化、意识形态和舆情监控等工作。
所在单位负责专职辅导员的选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推荐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统筹制定政策、搭建平台,指导专职辅导员做好职业发展规划,支持专职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服务相关领域积极申请项目、发表论文开展相关研究。支持有教学资质的专职辅导员积极参与学生思政课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专职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统筹整合国家、省部和校内外相关资源,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制定年度培训大纲,进一步加大对辅导员政治、纪律、作风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力度,提升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专职辅导员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升创造条件,学校主动规划专职辅导员后续职业发展,积极推荐、支持优秀专职辅导员到党政机关、兄弟高校和国防重点企事业等单位挂职锻炼。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专职辅导员开展国际合作,积极组织专职辅导员到海外进修培训、鼓励专职辅导员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专职辅导员出国访学,努力提升专职辅导员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所在单位为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办公条件、绩效津贴等方面为辅导员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评价要同学院、职能部门年终考核同向同行。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个人特点和发展目标,对专职辅导员实行职务、职级、职称多线晋升。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务晋升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对特别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可依据学校党政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文件精神优先选拔到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岗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青年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除外)的职级晋升工作参照学校职员晋升相关规定,进一步打通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
第二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执行。优秀青年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可以申请晋升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党政机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机关优秀青年干部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可申请晋升教育管理系列或思想政治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工作评价类别包括年度考核、辅导员年度评优、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辅导员教师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组织,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考核为“优秀”的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聘任和职务、职级、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的专职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表彰范畴。青年教师在辅导员聘期内的考核结果及所获荣誉,将纳入学校准聘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专职辅导员执行诫勉机制,督促其及时改进工作;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专职辅导员采取淘汰机制;青年教师在辅导员岗位聘期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准聘期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施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职辅导员工作细则,并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