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十二届第3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十三届第45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根,将学生安全管理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为主要任务;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为基本原则,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留学生以外的西北工业大学全体注册在籍学生的安全管理,留学生另行规定,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和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的规定,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和统一计划;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学生签订安全教育和管理协议书,并监督检查制度和协议书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做好日常及节假日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学生大型活动和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及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做好敏感时间节点、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学生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日常生活中,负责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如教学楼(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学生餐厅、学生澡堂、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厅)、学生活动中心或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用具,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学校医院、后勤产业集团等单位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逐步健全完善和执行落实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相关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学生安全演练,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管控和处理。
第十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组织者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场地、设施、交通工具、饮食等的安全管理,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校医院统筹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提倡学生自愿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设立班级安全员,形成安全工作网络,建立学生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常态化、制度化。安全隐患和风险一经发现,学院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消除隐患、降低风险,积极预防危害发生,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委托各学院与学生或家长签订《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协议书》;各学院要将《学生手册》发放给学生并组织学习,学习结束后,学生要在阅读反馈页上签字并将此页交学院存档备查。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和责任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避免和消除潜在的危险。
第十五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的,有义务和责任事先告知所在学院或活动组织者,并主动配合学院或者活动组织者采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以下过错,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仍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知道自身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事先告知学校或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的;
(四)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雨雪、洪水、疫情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由于个人事项请假或擅自离校后,在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校园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注意公共区域安全提示,加强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人身伤害。
(二)学生在校内严禁从事有害个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得酗酒、打架斗殴、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及尖利器械、高空抛物等。
(三)学生在校园内侵害他人利益,造成安全危害的,应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安全管理
(一)学校、学院应关注学生卫生健康安全,定期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二)学生应加强卫生健康意识,注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学生患病应及时到正规医疗单位诊治。经确诊患传染病并需要隔离治疗的学生,必须主动进行隔离或住院治疗,同时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或导师,辅导员或导师及时逐级向学院和学校汇报,避免造成疾病的传播。
(四)若发生重大疫情,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学校重大疫情相关处置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个人网络信息安全。
(二)涉密人员和涉密信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财产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加强学生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与管理,将防传销、防诈骗等财产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学生应加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财产安全防范能力,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三)学生在校园内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学生活动安全管理
(一)举办大型学生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学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办方对所举办活动的安全负总责,履行相应安全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对学生在校内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相关单位应根据学校应急预案,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在学校公寓住宿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或不服从管理规定造成安全危害的学生,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实习、实践和实验安全管理
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实习、实践和实验,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实习、实践和实验的相关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危害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安全管理
发生学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学校关于学生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和程序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工作职责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据责任大小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校学字〔2016〕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