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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校学字〔2021〕53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13:58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和学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十二届第3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西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留学生以外的西北工业大学全体注册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留学生另行规定,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既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又要重视对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引导,监督学生改正错误。

第四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可采用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形式,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减轻处分的情况:

(一)情节轻微,违纪后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改过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应减轻处分的情况。

第七条 加重处分的情况:

(一)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包庇或恫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曾经违纪且隐瞒者;

(四)在校外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群体违反校纪校规的为首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

(七)一次违纪违反本办法多条者,或一年内多次违纪者,均以最重一级处分为基础;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九)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况。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嫌违法犯罪者,已由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第九条实施。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情况者: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1学时以上(含6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上课期间擅自离校累计1-14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4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折算。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通过伪造或变造成绩、证件、证章、签字等行为欺骗他人或单位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学校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密规定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或学校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制造、散布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主要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发生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发生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打架事实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以恫吓、威胁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多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或场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在第(一)(二)条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两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影响公共卫生者,除按规定赔偿、处罚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豢养宠物且不听劝阻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冒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

三)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写污秽语言、涂画污秽图像、观看或转播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或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滋扰、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抛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违章用电或私接电源,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除没收炉具、燃料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列举的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不在学生公寓住宿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行为准则》里本办法未列举的行为规定,对批评教育拒不接受,限期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制止和劝阻进行抵制、对抗,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以上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

(一)“赔偿”处罚除本办法列举各条款外,其余情况根据与之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获得各种荣誉、奖学金的资格及获得各类资助的资格;

(三)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限内,除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同时停发处分期限内的助学金;

(四)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按照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由主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违纪处分处理与解除程序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一)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之后,在启动处分程序之前,学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听取违纪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拟处分意见,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二)处分依据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部(处)务会对学生违纪行为和拟处分依据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相关部门或决策机构作出最终处分决定。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三)作出处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部(处)务会研究决定;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专题校长办公会议或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出具处分决定书。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送达处分结果。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书接受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及以上送达人员记录在案,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跟踪帮扶教育。学院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加强跟踪管理,做好后期教育帮扶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申诉的相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解除。

(一)处分按期解除。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无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评议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予以按期解除。

(二)处分提前解除。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内,改正错误积极到位并表现优秀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6个月之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评议提出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予以提前解除。

(三)延长处分期限。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内,无改过表现者,视情节延长处分期限,具体流程按第三十四条执行。

(四)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院或处分动议单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或私自销毁。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颁布之日后学校其他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校党学字〔2005〕4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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