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范围
具有西北工业大学学籍的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具体名额根据当年情况而定。鼓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所在单位”)设置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公益和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全面,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学术和竞赛活动等,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申请优秀毕业生的本科生,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原则上在校期间需要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或荣誉。
第六条 申请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原则上在校期间需要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或荣誉,并取得过高水平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科研成果奖励和学科竞赛奖励,或其他突出的学术业绩等)。
第七条 积极献身国防事业,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创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八条 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在基层就业、创新创业、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自强不息、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优异、成绩特别突出,或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毕业生,经所在单位讨论通过后,可以突破上述条件申请。
第九条 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者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不得参评。
第十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因以上原因取消荣誉称号的学生,来年不得再次参与评选,名额不再递补。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班级召开讨论会,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报所在单位。
(三)所在单位评选。所在单位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所在单位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从思想道德、综合能力等方面开展评选。评选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拟表彰名单,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校表彰。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获奖名单,学校对校级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