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等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43号)、为落实《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职辅导员的必要补充,是学生实践锻炼的重要岗位,也是热衷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校内名师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模范的奉献岗位。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主要职责是协助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协助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建设、宿舍建设、党团建设、就业创业、社会实践、奖助勤贷补等专项工作。
第四条 承担学院和相关单位所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开展有效帮扶。
第五条 协助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稳定教育,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帮扶,协助处理负责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培养优秀研究生担任总体规划中的F4岗辅导员。鼓励校内名师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模范,担任总体规划中的F5岗辅导员。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核定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的兼职辅导员岗位指标。
第八条 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按照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做到过程公开、程序规范。经初选后,兼职辅导员候选人填写《兼职辅导员选聘申请表》和《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批准,并作为兼职辅导员考核和岗位补助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选聘条件:
(一)兼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乐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 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有高度的事业心、 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信息化处理能力。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条 学校对兼职辅导员队伍实行两级管理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建立信息库,对兼职辅导员队伍统一实行管理,确保整个队伍的动态平衡。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具体负责兼职辅导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统筹做好兼职辅导员管理工作,建立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联动机制和辅导员日常工作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主动为兼职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协调开展兼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提高兼职辅导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进一步细化培训内容,全面提高兼职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聘期内,如果兼职辅导员不能继续岗位工作,应在计划离岗时间的前一个月,经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批准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布置,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负责执行,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核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考核为“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岗兼职辅导员总人数的 20%。考核为“C”属于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不再发放岗位补助,并另行选拔人员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学院、大类培养和相关人才培养机构每月根据兼职辅导员聘用情况,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兼职辅导员岗位补助发放表》,报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兼职辅导员岗位补助为2000元/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