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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学字〔2020〕53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在校学生管理办法(更新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13:59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西北工业大学在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西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对具有西北工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通知开学后,学生应通过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规定的批次、时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学生对“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理解和认识,学校和学生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各单位应切实保障学生在疫情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健康安全。

第七条 学生应理性看待防控举措,严禁随意传播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疫情消息和防控举措,同时应自觉安排好上网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不得沉溺于网络。

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尽量减少出校,禁止未经批准的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学生出入校时进行体温检测,查看健康码,保证入校人员身体状况健康。

第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出校学生,应在疫情每日填报系统上履行请销假手续。学生请销假审批流程:学生发起请假申请,辅导员(导师)、学院领导逐级审批。学生销假后,学院应密切关注学生身体状态,提醒学生留存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信息,注意疫情追踪信息。

第十条 严格学生返校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返校前,须在疫情每日填报系统上申请、学院审查返校条件,审批同意后方可返校。除学校组织的集中返校接待外,其他时间段经学院批准的学生返校后,学院应第一时间将返校二维码设置为已返校状态,同时查看学生健康码,如有问题及时进行隔离处理。

第十一条 中高风险区学生管理。各学院应根据国务院客户端公布的中高风险区动态变化,详细掌握所在区域学生情况。中高风险地区学生返校应遵循安全分批、有序原则,需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确需返校的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政府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返校日期。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提前联系辅导员在学校门口协助办理入校手续,进入学校后须按照规定在隔离区进行14天隔离,并且进行核酸检测。学生返校后,要在疫情每日填报系统上发起入校申请,学院将该生返校二维码设置为已返校状态。

第十二条 境外学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特殊情况需要返校者,须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处提出回国申请,同意后按政府要求在入境口岸隔离14天,期满后继续居家隔离14天,再通过疫情每日填报系统向学院提出返校申请,同意后持7日内核酸检测证明返校;疑似或确诊人员出院后,继续居家隔离28天,并分别在第14天、第28天各进行一次复诊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方可按照返校程序申请、批准返校,返校时需持7日内检测证明。

第三章 健康监测

第十三条 坚持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学校、学院、个人”、“年级、班级、宿舍”三级三层防控机制。学院须每天对学生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落一人,如出现疑似症状的学生要第一时间发现,及时报告、就医,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四条 每日通过“疫情每日填报系统”采集学生个人健康状况信息。校内住宿的学生进出公寓楼时由门禁测温仪测量并自动记录体温;校外住宿的学生每日用水银体温计自行测温,自行填报。其他身体状态信息由学生自行填报,每日填报一次,每日19时前完成。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健康监测信息。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须每日进行排查,及时督促未按时填报的学生,了解学生情况。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须每日检查全院学生的日报落实情况。

第四章 缺勤追踪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相关课程和其他教学、实践活动,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参加科研工作的研究生每个工作日必须到教研室报到。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切实负起责任,特别关注一日之内没有出入公寓记录的学生,详细了解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因身体不适,立即送医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每周一向学工部报备上一周的缺勤追踪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复课证明

第十九条 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学生,治愈或医学解除隔离后须在家(或在学校)隔离满14天,持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由学院辅导员报校医院审核,出具复课证明后,方可返校、复课。

第二十条 出现疑似症状进行校内集中隔离的学生,隔离期满后由学院辅导员向校医院提出解除隔离申请,校医院安排复查后,出具复课证明,方可返回宿舍、复课。

第二十一条 因既往疾病史或体质原因导致出现疑似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症状),学生须提供有效病例证明,由学院辅导员报校医院进行审核,校医院出具复课证明,方可返校、复课。

第六章 疫情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学生,一旦发现体温达到或超过37.3度,或有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门口、公寓门口、各校内办公和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和授课教师、研究生导师,一旦发现学生有疑似症状,须及时联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时戴好口罩,安排学生在通风、空旷的地方休息,做好与其他学生的隔离,做好自我和学生防护。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须第一时间了解学生健康情况,报告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由本人或安排工作人员送学生到校医院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出现学生确诊或疑似病例情况时,校医院须第一时间向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章  公寓管理

第二十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本公寓人员入内。

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进入公寓须在门禁系统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学生在公寓区不聚集、不串门;学生不得夜不归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个人和铺位的清洁卫生,定期晾晒、洗涤被褥及个人衣物;公寓内应经常通风换气,至少每日通风两到三次,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

第三十条 公寓成员轮流值日,确保房间内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使用过的餐盒、手套、纸巾、口罩以及其他废物及时清理,按规定分类投放,不得堆放在门口、走廊。

第三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豢养宠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学校和学院卫生、防疫、安全检查,学院每周对宿舍检查情况进行院内通报,不合格公寓按期整改,接受复查,学校不定期复查。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门要保持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勤通风、勤打扫,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洗手设施运行良好;做好垃圾清理和日常消毒。

第八章  就餐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学生错峰就餐,鼓励学生带回公寓就餐。

第三十五条 就餐取餐排队时,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出现扎堆。

第九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尽可能实施最小单元群体管理,以专业、楼栋、年级、班级为单位进行学习、生活、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疫情期间非必要不组织室内聚集性活动,鼓励通过错峰开会、网络视频或提前录制会议材料等方式召开学生会议;鼓励开展网络教育或线上展示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身体健康的学生,应每天保持适量运动,增强身体素质,提高免疫力,室外运动应选择人员较为稀疏的空旷开放空间。

第十章  健康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条 学院应检查督促学生做好寝室卫生清扫,继续开展文明寝室的评比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关注各类重点学生,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开展心理援助,帮助学生克服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在校学生台账、不在校学生台账、中高风险区学生台账、隔离留观学生台账、缺勤学生排查台账、请销假台账,做到闭环管理。

第十一章  疫情期间个人防护

第四十三条 戴口罩。在校园内的学生可不戴口罩;如出现发热和身体不适时,须立即佩戴口罩。

第四十四条 勤洗手。学生外出回寝、饭前便后、使用体育器材、使用公用物品之后,都应及时洗手。

第四十五条 避免人群聚集。学生学习、生活空间相对固定,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请假外出时,全程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尽量减少与他人交流,与同行者尽量保持距离;尽量避免直接接触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及时清洁消毒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活规律。学生应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合理膳食,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不酗酒。劳逸结合,不熬夜,保持充足睡眠,生活有规律。适当锻炼,保持休息与运动平衡。

第四十八条 不密切接触校园内外遇到的动物。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以上规定,或出现个人情况瞒报、迟报、漏报,对学校的各项防控检查工作拒不配合,对检查人员做出不文明、不礼貌行为等情况者,学校按照有关疫情防控规定、《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终止。根据疫情发展和学校防控要求,本办法可做适当调整。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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