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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学字〔2020〕64号-西北工业大学“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种子项目培育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14:00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持续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显著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种子项目(以下简称“种子项目”)是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做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大赛)等系列赛事的有力载体,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挖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善于发现、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

第三条 种子项目工作分为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考核、结题验收四个环节,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协助做好立项评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的监督及管理、项目目材料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报项目能够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讯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结合,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作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创新网络化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等深度融合。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项目立意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报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即刻取消经费支持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均可申报,但以下情况不能申报:1.已立项种子项目且未结题;2.曾经立项但未能正常结题;3.曾经立项结题但项目无新进展。

第七条 种子项目以学生团队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项目团队成员不低于3人,指导教师1-2人,鼓励跨年级、跨学科、跨学院组建团队,鼓励师生共创。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推荐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一般在每年11-12月(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进行,具体评审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立项申请。学院从项目的创新型、商业性、社会效益、团队架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工部。

2.学工部汇总各学院立项情况,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拨付一期建设经费,并组织项目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培训计划。

第九条 立项项目应参加下一年度“互联网+大赛,并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类培训辅导活动。参加辅导情况将作为结题验收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十条 通过学校“互联网+”大赛校内选拔赛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取得校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视为中期考核通过,拨发二期资助经费。未通过考核者,项目团队需提交项目进展分析报告及下一阶段项目规划,经学院和学工部联合评审后确定是否继续支持。通过评审的项目应持续加强项目建设,参加后续“互联网+”大赛;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将暂停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种子项目立项建设时间为1-2年。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相关要求的,应向学工部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来源学院对立项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和辅导,并为项目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研发设备、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须取得“互联网+”大赛校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 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大赛成绩证明材料、经费使用情况等,各学院组织专家评委进行结题验收,并将结果报至学工部。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或项目完善,并提请学院进行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不合格的视为结题验收不合格。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元/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的5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所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团队建设、外出调研、参赛、交流、培训、宣传等方面所涉及的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六条 学工部根据立项项目名单,额外拨付20%配套经费至项目来源学院(即项目指导老师所在学院),用于支持项目辅导、宣传等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建设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统一发放至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和监督。所有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控制各项活动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方面相关制度规范使用。各学院要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经费,控制经费使用进度。

第十八条 代表学校参加“互联网+”大赛省赛的项目优先入选学校“双创”团队和入驻双创基地,按照学校学生“双创”团队建设管理办法予以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在立项建设、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过程中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学工部将终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经费,并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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